起重電機專業(yè)生產(chǎn)廠家無錫宏達2022年5月26日訊 安裝高度“雙限位”裝置是指: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橋式、門式起重機加裝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裝置,確保該設備滿足“雙限位”裝置要求。
2021年3月9日,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下發(fā)的《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起重機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市監(jiān)特設發(fā)〔2021〕16號)中明確提出:
自2021年5月1日起,起重機械生產(chǎn)單位對新出廠的橋式、門式起重機,應當同時安裝兩種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裝置,如重錘式、斷火式、壓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兩種;
2022年3月31日前,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橋式、門式起重機加裝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裝置,確保該設備滿足“雙限位”裝置的要求;
什么是起升高度限位器?
根據(jù)《起重機設計規(guī)范》(GB/T3811-2008)第9.7.2.1條:
起升機構(gòu)均應裝設起升高度限位器。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計規(guī)定的上極限位置時,應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。
目前,廣泛使用的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斷火式高度限位器、重錘式高度限位器、壓板式高度限位器、傳動式起升高度限位器等。
斷火式、重錘式、壓板式這三種高度限位器一般安裝在吊鉤運動極限附近,可靠性相對較低。
為什么要裝設2套不同形式的高度限制器?
如果一臺起重機高度限位沒有配備合適,或者高度限位器失效之后到底有多嚴重的危害?
2020年4月18日,寧波某開發(fā)區(qū)某鋼管廠房內(nèi)的一臺門式起重機,在吊運鋼管作業(yè)過程中,未注意實際高度,且高度限制器失效,導致起升機構(gòu)過卷揚沖頂,發(fā)生起升鋼絲繩斷裂導致吊鉤與重物墜落,造成一名物流貨車駕駛員當場死亡。
2020年5月,溫州永嘉縣某學校工地塔吊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,塔吊吊鉤在空吊上升過程中沖頂。吊鉤鋼絲繩斷裂,導致塔吊吊鉤墜落,砸中一名泥工班組作業(yè)人員頭部,送到醫(yī)院搶救無效死亡。
可見,近年來橋、門式起重機事故中由于高度限位器配置不當、缺失損壞等原因造成起升機構(gòu)過卷揚沖頂?shù)氖鹿暑l發(fā),所以市場監(jiān)管局這次會針對“雙限位”作出新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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